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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公务员招考、录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据悉,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办法》规定,公务员招考、录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此外,《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应聘的条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绝接收。招用残疾人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合同(协议)期间,用人单位要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生活福利等方面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场所进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或者改造。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当不得不裁减残疾人职工后,如果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残疾人职工。
《办法》还规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启动资金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对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的,优先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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